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继续由凤冈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晏某某与其朋友罗某某在凤冈县土溪镇官坝村罗某某家里吃饭,吃饭时晏某某与罗某某一起饮酒。当日12时许,晏某某驾驶贵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罗某某家前往凤冈县土溪镇官坝村街上买东西,后又与好友田某某在土溪镇官坝村街上克武中西大药房饮酒。后晏某某驾驶贵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凤冈县土溪镇官坝村凉桥处出发返回凤冈县官坝村,在返回途中在好友敖某某家停留。当日22时许,晏某某继续驶贵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回家中,23时11分,当行驶至官二线5公里+100米(小地名:磨碗斗)处时,与邵某某发生口角。邵某某报案,民警出警后经对晏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209mg/100mL,晏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凤冈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5月12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晏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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