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0********,汉族,湖南省浏阳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6时30分,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自有的湘******小型普通客车沿浏阳市区浏阳河东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本味农家菜馆前路段时,恰遇行人胡某某由南往北横过浏阳河东路,由于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雨天驾车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行人横路未主动避让,胡某某未确保安全横过道路,致使湘******小型普通客车将胡某某撞倒,造成胡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经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前部(前保险杠右侧、右前轮眉、右后视镜)的新鲜事故痕迹符合与当事行人躯体右侧碰撞接触形成。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未检测出酒精;死者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投案自首,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被害人家属请求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家属常住人口登记卡、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