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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盗窃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餐饮店厨师。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来到通川区石****市场内,将被害人蒋某某经营的****园艺(鱼缸)门市前的两株羽毛枫风景树盗走。后经公安机关电话询问,被不起诉人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并于同年9月3日将盗窃的两株羽毛枫风景树归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9月18日,经通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株羽毛枫风景树价值人民币3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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