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号**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6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以来,衡某某、戴某某等人(均已起诉)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起诉)共谋以虚拟的股票交易平台、采取荐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经过组织策划分工,衡某某、戴某某首先与苏州**科技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协商、并由李某某(已起诉)制作“恒盈宝”、“金麒麟”等虚拟股票交易平台,用于吸收被害人购股入金,并在被害人入金至私人账户后,修改平台交易数据。衡某某、戴某某陆续招募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实施荐股诈骗活动。2018年至2019年3月,该诈骗团伙成员按照电话号码名单,以**证券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以推荐高收益率股票,发送虚构的客户获利、股票上涨等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诱骗被害人缴纳分成服务费,会员费等,以下载虚假炒股软件恒盈宝、金麒麟可提供1-10倍配资为诱饵,向指定的私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汇入资金。该诈骗团伙在衡某某、戴某某的组织安排下,设总监两名,分别为陈某某和杨某某。其中陈某某负责公司市场部,市场部下设五个分部,分部设经理、副经理,并有业务员若干。被不起诉人晏某某于2019年2月底加入该团伙,在市场五部任业务员,加入后至案发市场五部收支净额为93553元,其个人无获利,也未查实其个人有诈骗既遂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同案犯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加入公司时间较短,在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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