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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4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左右,谭某某(已起诉)开始从事“民族资产解冻”活动,其向他人宣称自己从事的是将已故名人、“联合国世界和平基金会”等机构存放在中国的资产、现金进行解冻,如果现在投资少数的钱财,等到上述资产解冻后会获得高额回报,以骗取他人财物。2019年9月份,晏某某按谭某某的要求向彭某某宣传谭某某从事“民族资产解冻”一事,并告诉彭某某只要交纳一万元钱经费,等到民族资产解冻的时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彭某某自行将此事告诉赵某某,二人于2019年9月30日来到谭某某家中了解具体情况。谭某某通过向彭某某、赵某某介绍“民族资产解冻”并向二人出示伪造的相关资料等方式骗取二人信任后,收取彭某某、赵某某分别交纳的1万元钱现金。此后,谭某某将前述2万元现金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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