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房**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将张某某(已故)二十年前赠送给他的一支火药枪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火药枪由绥阳县公安局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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