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明知徐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汽油),从连云港市**公司等处购买危险化学品95号汽油,仍帮助徐某某押车,将95号汽油运输至灌云县境内加价销售,且在2019年12月-2020年1月,帮助徐某某将7.476万元95号汽油销售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赵某某、马某某等证言;
3.被不起诉人晏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H2020WTS0563号检验检测报告;
5.辨认、搜查、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是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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