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甲,男性,1957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5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村委**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甲(以下称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晏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是分宜县**镇**村**村民小组的五保户、贫困户。2020年3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因没有钱用,趁同村村民晏某乙家中无人且家门未锁,溜进被害人晏某乙家中,窃取现金771.7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浅蓝色女士单肩背包一个、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被不起诉人作案后正准备离开时,恰好遇见被害人晏某乙回家,便慌忙从被害人家中二楼阳台跳下逃跑,窃取的华硕笔记本电脑遗落在了被害人家阳台上。经依法鉴定,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87元。
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3月26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现涉案557.7元现金及浅蓝色女士单肩背包、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人口信息表、五保户供养证、贫困户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其中五保户、贫困户材料,证明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是分宜县**镇**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到案经过证明了被不起诉人晏某甲于2020年3月26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发还清单证明了涉案部分财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谅解书证明了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剩余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 被害人晏某乙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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