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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案)_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号附***号,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2018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因本案被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文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澳帝资本”(SMCI)公司声称与美国的GMCI集团合作,并称GMCI公司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以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股权待股票上市或或投资理财分红产品均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每位参加者最少缴纳一份会员费折合人民币3500元(500美元),份数无上限,凡参加者即可拥有“澳帝资本”一定份额的原始股或分红产品,并使用身份证(或护照)登记注册后成为注册会员,拥有对应的账户。每个账户按照1名会员发展2名下线会员的顺序组成左区、右区层级,层层下推,会员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投资额多少作为返利依据,根据发展会员的不同层级可获得“直推奖10%”、“代数奖0.2%”、“对碰奖”等奖励。

截止到2017年10月,晏某乙以被不起诉人晏某甲的名义注册004920这个账号加入该传销组织,由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操作,累计投资4.2万元人民币,会员层级9级,下线会员数233个,下线会员投资总额485.1万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晏某甲与同案犯晏某乙、曾某某某等人一起到隆昌、内江等地分享加入该传销组织的情况等宣传,积极发展胡某某、付某某等人参与,收益用于帮晏某乙还债。

2018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在内江北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2019年1月8日隆昌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不起诉人晏某甲的违法所得20000元,2020年1月10日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了同案犯晏某乙的违法所得186491.8元,上述资金均系加入“澳帝资本”传销组织的返利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帮助晏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其到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甲酌定不起诉。

对扣押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和同案犯晏某乙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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