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9********,汉族,本科在读,学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路**号**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晚10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因联系不上其女友,便让官某甲(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晏某甲询问情况,二人通话时发生口角。后刘某某、官某甲与晏某甲多次通话,矛盾不断被激发,双方相约在武夷山市区列宁公园见面。期间,刘世煌召集了被告人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官某甲召集了被告人彭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彭某某召集了陈某乙、官某乙、余某某(均另案处理),晏某甲召集了晏某乙、陈某丙、游某某(均另案处理)。刘某某等八人先到达列宁公园,刘某某、徐某某、官某甲手持由官某甲等人事先从刘某某店里拿的铝合金四方管,剩余五人从公园花圃围栏处抽取竹棍。当晚11时47分,晏某甲等人到达公园火焰雕像处时,刘某某等八人持械先后冲上前与晏某甲等四人打斗。打斗过程中,陈某丙、游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人互相认出系同学,遂双方停止了打斗,但仍在现场僵持。11时53分,武夷山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出警到达现场。经鉴定,刘某某、晏某甲、晏某乙均构成轻微伤。晏某甲于次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2.证人柴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官某甲、徐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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