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禄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7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普某甲、普某乙、普某丙(另案处理)与吴某某和在华宁县**镇**村委**村“叉箐”处因纠纷发生口角,后吴某某和与普某乙发生扯打,普某甲上前帮忙与吴某某继续扯打,在扯打过程中吴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此次损伤达轻伤二级。经精神病医学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被不起诉人普某乙系继发性癫痫;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乙经鉴定,系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