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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普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87********,彝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大专文化,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屏边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弥勒市**镇**幢**室。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弥勒市城区**路**路路口向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普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有坦白情节。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不起诉人普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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