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8********,彝族,大专文化,公司行政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到玉溪市红塔区福寿街与上村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普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3.77mg/100ml血,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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