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5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酒后驾驶渝C5****小轿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盛世华城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区府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人员查获。经公安人员对普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公安人员将普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普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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