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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普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84********,彝族,高中文化,公司复核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策磨线由玉溪市红塔区中心城区往北城街道方向行驶。22时10分许,行驶至玉溪市红塔区策磨线2185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普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20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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