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9********,彝族,技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21时16分,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路白石江公园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普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7.13mg/100ml。
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血样酒精含量不太高,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普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