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贵E*****小型轿车行驶至天台县**街道**广场入口50米处被天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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