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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普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8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天台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 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普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贵E*****小型轿车行驶至天台县**街道**广场入口50米处被天台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某某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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