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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普某某故意伤害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82********,彝族,小学,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25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在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号王某家院内与不起诉人普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普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具有过错,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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