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普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客运站旁自建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4月3日,岩某甲和普某某等人抓获运输毒品的岩某乙。两人对岩某乙及其家属以交警方处理勒索3万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