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客运站旁自建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4月3日,岩某甲和普某某等人抓获运输毒品的岩某乙。两人对岩某乙及其家属以交警方处理勒索3万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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