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21日21时许,孙某某、罗某某、普某某等人在景东逸水金沙KTV216号包房包房娱乐,期间普某某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普某某电话邀约饶某某、苏某某等人到场在逸水金沙KTV216号包房外过道内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当孙某某和罗某某到达逸水金沙KTV门口时普某某、杨某某对罗某某进行了围殴。事发后宋开利闻讯驾驶云******越野车赶到现场将杨某某、普某某带到毅都慢摇吧。孙某某、罗某某被打后打算到毅都慢摇吧找普某某等人理论,并于次日0时许邀约孙某甲等人赶到毅都慢摇吧门口,到达门口后罗某某、孙某某进入毅都慢摇吧内找到普某某等人,要求普某某等人到毅都门口说清楚为何无故打人。普某某、杨某某、饶某某等人听见情况后迅速从慢摇吧内跑到大门口处,从宋开利的云******号越野车后背箱内各拿了一根钢管对孙某某和罗某某进行了殴打,孙某某、罗某某背部、手臂等部位各被普某某等人打了五、六钢管。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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