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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普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1********,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和邱某某两人相互邀约,来到景洪市普文镇玉墨铁路**寨隧道口将中铁上海工程局玉磨铁路三分部,将四根I18型工字钢架盗走,并摆放在普某某家。随后两人返回工地,遇到了陈某某(行政处罚),随后三人一起将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10型圆盘及12根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18型盗走。当时10时许,民警在**寨抓获邱某某和普某某,并查获被盗的物品。邱某某和普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盗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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