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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普某某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2002********,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岭**村**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普某某从2020年5月入住位于博罗县**街道**大道**号的**住宿**房,在其租住期间内,共实施三次盗窃。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普某某在**住宿前台窃得现金50元;同年7月1日零时许,普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现金100元;同年7月23日凌晨许,普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现金30元。2020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街道将普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某不起诉。

普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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