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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普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委**村**号。2008年2月29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禄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7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华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普某甲、普某乙、普某丙(另案处理)与吴某某在华宁县**镇**村委**村“叉箐”处因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吴某某与普某乙发生扯打,普某丙与普某甲上前帮忙对吴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吴某某此次损伤达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华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当天吴某某先与普某乙发生扯打双方倒地后,普某甲看见前来帮忙,普某乙经鉴定系无刑事责任能力,吴某某的伤是在其与普某乙扯打时已形成,还是在与普某甲、普某乙扯打时形成,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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