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9********,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普某甲在云县**镇**村委**组**号与亲戚普某乙同住期间,猜出被害人普某乙的微信支付密码后,多次从与被害人微信支付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云县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为62236922********)内转走存款,合计人民币25000元。同时,被不起诉人普某甲还转走被害人微信零钱人民币110元。
被不起诉人普某甲于2020年2月17日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同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普某甲主动归还被害人普某乙人民币25000元,普某乙对被不起诉人普某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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