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至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性别:**,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2********,**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街**村**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驾驶陕******号小型轿车在310国道周至县大寨子路口处,与推行自行车从人行横道线通过的孙某某发生碰撞,孙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车辆受损,造成死亡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拨打120抢救伤者,并电话告知其父亲事故情况,由其父亲景某民拨打122报警。经周至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孙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股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同年9月16日,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家属51万元(已支付),被害人孙某某家属表示谅解,双方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景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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