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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女,生于1985年****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山丹县人,无业,住山丹县**小区**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5月8日由张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景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到中国工商银行山丹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1张。2017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申请挂失,卡号变更为62223004********。后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前后到山丹县个体某某摩托配件批发等商户POS机刷卡套现、恶意透支本金共计99921.41元。还款期限到期后,中国工商银行山丹县支行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催收未果。2020年4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张掖分行遂向张掖市公安局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归还本息共计131942.7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景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额归还本金99921.4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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