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漳县**镇**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现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夏云霞,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在漳县**镇**村“**超市”内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J*****的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同村村民苏某某家找苏某某送自己回家,苏某某遂驾驶景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将其送至**镇**村的家中;当日18时15分,景某某再次驾驶号牌为甘J*****的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漳县**镇**村自家门前路段行驶至同村“**百货店”门前路段,因琐事与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发生撕打后杨某甲向漳县公安局报警,景某某被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家中抓获。经鉴定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8.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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