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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67****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漳县****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住甘肃省漳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26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夏云霞,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在漳县**镇**村“**超市”内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J*****的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同村村民苏某某家找苏某某送自己回家,苏某某遂驾驶景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将其送至**镇**村的家中;当日18时15分,景某某再次驾驶号牌为甘J*****的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漳县**镇**村自家门前路段行驶至同村“**百货店”门前路段,因琐事与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发生撕打后杨某甲向漳县公安局报警,景某某被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家中抓获。经鉴定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8.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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