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电机号:0656)沿博罗县罗阳街道滨江路往矮岗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北路小东门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