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曾用名: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9********,民族:汉族,文化程度:研究生,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村**栋**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饮酒后在家休息,后于11月8日凌晨0时许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小型轿车,沿光华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00时55分,当景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光华大道由东向西距光耀三路约150米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民警挡获。经民警对景某某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和对景某某提取血样进行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06mg/100ml和112.8mg/100ml。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对血样乙醇浓度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11月12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景某某备份血样乙醇浓度为99.4mg/100ml。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