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05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5********,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电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陕西省**市**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2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V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与**路丁字东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景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醉驾车辆为二轮摩托车,且系初犯,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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