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32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88********,**,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三原县**小区,2023年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23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饮酒后驾车准备从富平县留古镇回三原县,开车沿淡村产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产业大道与育英村十字时被民警查挡,用现场酒精检测仪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民警将景朝阳带到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65mg/100ml。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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