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曾用名景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住陇西县**镇**小区**单元**室。无前科。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2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德庄火锅店门前路段时被陇西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景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2.6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景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2.62mg/100ml,再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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