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驾驶甘K*****号小客车,行至武都区长江大道盘旋路大桥南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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