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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与其男朋友高某某(另案处理)因母亲李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纠纷到王某某家中找王某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先后离开王某某家。高某某追上王某某,在本市天桥区黄屯小区二区13号楼附近殴打王某某,景某某在旁围观。后王某某步行向东,行至无影山东路方正园小区附近时,高某某再次与王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并将王某某摁倒在地。王某某倒地后,景某某持扫把打了王某某腿部一下,随后踢王某某腿部一脚。上述殴打行为致王某某肋骨骨折6处以上,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景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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