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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甘肃省泾川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5021704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单元**,住白银市白银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在白银市白银区**巷**号**单元**室家中,与妻子田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景某某持手机砸打田某某面部、持菜刀刀背砸打田某某腿部,致田某某面部、腿部受伤。经医院诊断,田某某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田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双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景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田某某对景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手机一部、菜刀一把随卷留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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