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2********,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月21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来到其女儿居住的白塔区左岸智慧城小区南门处,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矛盾并撕扯,景某某将张某某推倒,致其腰2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景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谅解书;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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