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新建房工地路边,将朱某某停放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朱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19时许,民警发现被盗车辆并蹲点守候后抓获景某某,被盗车辆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车主任某某。经认定,被盗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的价格为3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财物已退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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