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7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8时许,在新郑市**镇**城**区**店铺门前,被不起诉人景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甄某某放在其红色吉利车旁边的一箱蓝臻牌奶粉盗走,该箱奶粉共6罐,价值2349.12元。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已经赔偿,被害人达成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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