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镇**村**组。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05时30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瑞金**路与**路交叉路口的“凯辉”超市门口,将被害人邓某某停在附近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核价1804元人民币)盗走。
涉案电瓶车已发还被害人俱领。邓某某已谅解景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景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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