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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夏公安厅石油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受刘某某雇佣,到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红井子作业区坊81-85井场盗窃原油。后刘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至大水坑镇东风村附近被红井子作业区保安中队队员发现,景某某等人遂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的0.89吨原油价值人民币2500元,已发还第三采油厂。被不起诉人景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景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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