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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东台**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不起诉人景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东台**电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景某某)自2014年2月至2017年3月间,接受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都为陈某某)、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某某帮助陈某某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金额13349399.96元,价款合计11409743.6元,税额1939656.34元。

其中接收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8份,税额404018.78、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8份,税额131350.43被其事后主动退出。目前仍有虚开发票103份,金额9664800元,价款8260512.87元,税款1404287.13元,目前已抵扣未交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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