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泰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智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身份证号码23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智某某酒后驾驶**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泰来县**路**洗浴门前时被泰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智某某的体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智某某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智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
2.书证被不起诉人智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等;
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血样笔录;
7.被不起诉人智某某的抓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智某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接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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