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曙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5271974********,蒙古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村**居**路**座**房。因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曙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阅江中路出展场西路东155米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l0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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