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周县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3********,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曲周县**镇**村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未年审、严重超载的冀D**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曲周县**镇**村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李付线十字路口处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与由北向南、杨某甲驾驶的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的冀D**号小型轿车侧面相撞,造成该车驾驶人杨某甲及乘坐人温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外伤性脾破裂,已行脾切除术,为重伤二级。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曲周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温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均无责任。经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D**号小型轿车与冀D**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受损部位痕迹相吻合;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瞬时速度为69.37km/h。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在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投案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戊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等陈述;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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