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丁非法持有枪支案)_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丁,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6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丁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曲某丁在父亲去世前,其父亲将枪支交于被不起诉人曲某丁,父亲去世后被不起诉人曲某丁就一直将该枪支藏于家中,之后派出所再一次宣讲缉枪治爆工作,于是被不起诉人曲某丁在2020年9月21日将枪支主动上交到巴塘县公安局中咱派出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曲某丁所持有的枪支是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改装7.62mm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曲某丁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勘验、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曲某丁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曲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