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交通肇事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院取保候审。

本案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驾驶甘J****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内官营镇先锋-庆丰由北向南行驶至先锋村新庄门社路段时,车辆右轮胎陷入路面,曲某某驾驶车辆驶离时,车辆侧翻将其妻子王某某压在车下,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强大钝性外力(交通工具)作用致其胸腔脏器严重受创而死亡;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曲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通渭至定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