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德**市**街**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驾驶无号牌装载机沿朱城子镇良种场村3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树庆食杂店路口处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悬挂德惠Z0**号牌照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拨打120求救,并在现场接受交警的处理。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又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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