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2020年9月10日因交通肇事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下达羁押性必要审查建议书,于2020年10月23日被五常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4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驾驶黑L*****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五常市五常镇雅臣路慢速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消防队南美华汽车服务公司对过处,将前方同向行走行人朱某某撞倒,造成车辆破损、朱某某死亡的一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检验报告鉴定:朱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曲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朱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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