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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驾驶冀B*****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洪火线遵化市小厂乡派出所南运达搅拌站出来由东向西向南转弯上道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付某某当场死亡。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曲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一方积极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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