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天津街小区二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于2019年5月,帮助其亲属王某某为其所有的吉B****6丰田牌汽车车检,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通过经营二手车业务的被不起诉人曲某某购买真假交强险保单各一份,在提供了车主身份证和行车证信息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通过微信昵称“办证刻章”处以人民币1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交通强制保险单一份,并用于车辆保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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